各位大家好: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
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求學階段總是會遇到各種老師,
有補習班的,國小 國中 高中到大學 或是研究所
大部分老師人都很NICE
但總有少部分 行為不檢(騷擾,性侵等各種程度不一的情事)
遲到早退各種外務 甚至有精神,人格特質方面 或 情緒管理 問題的老師
(1)如果是一般民眾 家長 或是學生可以怎麼檢舉呢?
(2)會有保護檢舉人的機制嗎? 還是都會被壓下來? 檢舉投訴之後學涯會好過嗎?
(3)不適任又能夠怎麼判定? 由誰判定?
有遇過類似老師的經驗嗎?
而國家法制層面有在關注這類的事件嗎?
偉大的鄉民們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