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南檢不拿搜索票去痞客邦就好?
搜索票要是有這麼好拿
刑事上強制處分要是有這麼好發動
那憲法跟刑事訴訟法撕爛算了
這裡是台灣不是中國搞清楚
我現在說五樓是戀童癖
五樓是不是要讓大家檢視一下D槽有沒有幼幼片?
作者:
didi0909 (didi0909)
2016-05-12 16:25:00五樓說明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2 16:26:00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12 16:26:00
五樓出來面對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2 16:30:00我也覺得先查林奕含的電腦最實際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7-05-12 16:30:00痞客邦被南檢查水表 工程師宅宅怕 樓下支援怕.jpg
不用搞到搜索票吧 只要發函協助調查就好了搜索票適用對象通常是有犯罪嫌疑 有理由不配合/欺瞞者痞客邦在這裡沒有利害關係 協助調查就可以了
作者:
f124 (....)
2017-05-12 16:38:00對阿 小說寫的那麼清楚 警急搜索令為什麼不開出來
快 讓真相解密 小說派勝還是國興派勝 有個了結!!!!!!!
線上遊戲公司也常常配合檢警調出歷程啊 不是用搜索票的
作者:
vanadiu (vanadium)
2017-05-12 16:40:00支持腥哥 右肩無罪 玩女學生 濕母當然力挺 讚啦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7-05-12 16:42:00現在痞客邦這case跟蘋果解密87%像了 客戶設定好的隱私文章被要求協助解密 隱私權GG 揪竟能不能以一紙公文協助解密呢?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7-05-12 16:43:00這恐怕真的要大法官解釋惹 (~ o ~)~zZ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7-05-12 16:51:00定型化契約這樣規定 適用與否另一回事好嗎 要約位階比憲法高了嗎= =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12 16:51:00
dav講得的確沒錯 只是這個函沒有強制力 僅請求協助
對啊 除非痞客邦拒絕不是的 使用者條款有這條 那你在使用前一定要同意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12 16:53:00
痞克邦如果拒絕 那還真的沒票就沒轍了 檢A就要去生
因為有遇過這種事 所以比較清楚純個人經驗分享舉憲法怪怪的 因為那條約決定權是經由雙方同意才移轉
作者: Noveman 2017-05-12 16:56:00
有人查得到陳星雇用的網路媒體公司嗎?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7-05-12 16:56:00牴觸是能宣告該部部份或全部無效 契約內容牴觸之虞不會生效 換句話說以定型化契約使用者勾選同意主張 在法律是站不住腳都
到營運商手上 本來營運商就取得是否披露的權利而且他並不是公開隱私 只是提供給司法單位調查你拿隱私權這部份套 怪怪的 司法偵查是不公開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7-05-12 16:58:00反正我們都不是大法官 在這裡鍵盤辯論也內屁用 顆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