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先說結論 法官沒種判死刑就別推給馬總統
讓我們看一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俗稱的兩公約)
第6條二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
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
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殺人、殺童,算不算【情節重大之罪】? 所以那能不能判死?
再看一下
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
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所以殺台灣同胞人算不算殺害【台灣人民】這個團體的成員?那能不能判死
對了~~看一下判鄭捷死刑的法官怎說的
http://tinyurl.com/jyed545
四、《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之範圍,非有《兩公約》所
指之「最嚴重罪刑」,並於遵守公正審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處死刑。台灣係保有死刑立
法之國家,該項立法,經審查認合於憲法規定。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罪
刑」要件,其罪責亦達最嚴重程度,原審判決量處鄭捷死刑,符合比例原則,無違法或不
當。
由上面可以知道,誰說兩公約就不能判死刑
只有沒種的法官才會這樣說
所以我們可以得到結論
引用兩公約是法官不敢、不想判死刑,廢死團體則是亂引用
最後我要說
做一行像一行
一個月領10幾萬卻不敢、不想判死刑的法官
幹你娘的,你他媽的還有臉領我的納稅的錢得來的薪水
你他媽的可不可恥呀!!! 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