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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四段棋力的男性圍棋老師利用教學時猥褻及性侵3名男童,
但因為這位老師是智能障礙,所以依法減刑。
被告提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病歷資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為證,認其有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
堪認被告於行為時確係因智能障礙,致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降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就其上揭所犯各罪,均
減輕其刑。
被告正值青年,與父母、姊妹同住,學歷為高職畢業,在校期間
於運動領域屢有優秀表現,有卷附被告之畢業證書(原審院卷第
163頁)、多張獎狀(原審院卷第164頁至第169頁)可按;且擅長
圍棋,現領有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四段證書(參前述被告之專長資
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