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
老酸民李茂生教授對此篇新聞發表一些個人評論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5-12/86562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1324005320981184
FB內容:
到底要怎樣修才會符合議員的意向?
我覺得施行法就只規定一條即可。
施行法第一條:「雖然我們核准了,但是聯合國不讓我們存放,所以在聯合國允許存放之
前,公約不會產生國內法效力」。這樣總比規定:「在中華民國進入聯合國前,公約不生
效」好很多。雖然兩者意思是一樣的,但是前者比較能夠維持國格與尊嚴。
不過,這樣一來,施行法就不是施行法了,而是「不施行法」。如此,倒不如由立法院決
議廢除以前的核准決議會比較直接了當。也就是說由立法院決議,我國正式放棄進入國際
社會。理由是國際公約禁止我們想殺特定人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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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篇能不能釣的到尚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