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兩公約是很神奇的東西,因為透過法解釋,加上符合聯合國下轄人權組織之解
釋或決議,透過法官或執行檢察官簡單操作手法,即可以完全架空我國死刑之規定。
長期失眠算不算精神障礙?
PTT成癮算不算精神障礙?
酒精或毒品成癮算不算精神障礙?
死刑犯因等待執行憂鬱難眠精神耗弱算不算精神障礙?
若都屬之,基本上我國應該沒有死刑可以執行,因為兩公約及相關聯合國下之人權決議規
定,精神障礙者不能判處或執行死刑。
那長期自由刑或監獄超收是否為兩公約所謂之殘忍酷刑?我想若要一律去符合採用兩公約
之精神,我國現行法秩序安定將會徹底崩解,但司改完全裝死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