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2014年2月被診斷有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
初始與主要症狀為關係妄想(referential delusions),
從未有任何幻覺(hallucinations)。
少數幾月後小弟很快對自身心狀況有病識感(insight),
對自精神狀況能自我除錯,
目前小弟已無精神病緩解(in psychosis-free remission)超過2.5年了。
即使如此仍持續接受抗精神病藥(antipsychitics)維持治療(maintenance therapy)。
小弟認為士林地院的判決理由有個bug:
北榮只研判結論王嫌有思覺失調症,
但王嫌從未按照法定程序通過身心障礙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亦即即使王嫌有思覺失調症但在法律上他仍未是身心障礙者。
所以士林地院應該是犯了跳躍性思考的錯誤,
而逕自宣稱王嫌是身心障礙者。
士林地院無鑑定王嫌是否為身心障礙者的資格與權限。
小弟有身心障礙證明,
法定程序是要到區公所申請鑑定表,
再到衛服部指定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表交付給醫師與醫院進行作業。
王嫌並無經過此法定程序,
他被關押後更不可能進行此法定程序。
※ 引述《shiwenli (阿爸)》之銘言:
: 殺小燈泡免死 法官:兩公約拘束精神病患不得判死
: 2017-05-12 10:32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即時報導
: 王姓男子去年3月28日在內湖區環山路一段持菜刀,向劉姓女童「小燈泡」頸部斬殺23刀
: ,小燈泡當場斷頸而死,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 ,褫奪公權終身,並將扣案菜刀沒收。
: 判決指出,本案犯罪極為凶殘,對被害人家屬及治安造成嚴重損害,屬於需求處極刑的「
: 情節重大之罪」,但根據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 際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對我國產生國法拘束力,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
: 礙者處死刑,法院便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45830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作者:
a00199bcd (è½è‘‰~å°æ¥“~*)
2017-05-13 23:20:00行政法跟刑法的認定是兩回事,謝謝
作者: yonbun (永邦) 2017-05-13 23:20:00
你說你有你就有?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7-05-13 23:22:00自由心證就可以代表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5-13 23:22:00要研究刑法第19條的意思。
作者:
wade6510 (真情不必多說)
2017-05-13 23:30:00要讓嫌犯脫罪理由可以有很多種
作者: tkgw 2017-05-13 23:39:00
你無敵了,殺一兩個也是ok的
作者: h129875230 (GOD) 2017-05-13 23:47:00
法官:我說有就有法盲
原來法院不能自己調查被告是不是很窮,要等政府發低收入戶證明士林地院的公告就有說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至於身心障礙手冊是要另外申請的,我覺得你倒因為果了,是有精神疾病可以申請,不是申請了之後才能證明有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