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純修推文只好在此回覆:
1.絕對不是同業抹黑!我很乖的在廉價的醫療業服務 不然全家下十八層地獄。
2.好多人說或許女生們是自願的合意性交?
求學時老師帶有特殊權勢性,這種以課業相關做邀約,利用學生些許的孺慕心理,亂槍打
鳥的試探、再發展不正常關係難道不可恥?
*誘姦*最討厭的是那個(誘)字,姦可能不見得犯法,但誘騙應該譴責~
3.吉與被吉?
手上有證據為何不敢通通拿出來,因為法律上或許無法定罪,或罪行太輕根本不足以嚇阻
~
受害者還要舉證自己不是合意,真的是二度傷害。
像林會這麽想要通姦除罪,因為老師已婚,提越多證據讓被告的風險越大不是?
4.
謝謝i大的法律建議,你不講我們非文組的還真不知道。謝謝大部分人的理解~但是少數
人的冷言冷語和威脅還是讓人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