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飆仔深夜併排競速、逆向行駛、關閉車燈在道路上高速狂飆被判罪;二審法官卻認
為當時是深夜,路上人車稀少,縱使以時速九十三公里速度駕車,依勘驗所見,並無任意
變換車道或追逐情形,當不致會危害道路往來公眾安全之情事,改判無罪。
這件原本是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險判吳姓男飆仔四個月。上訴
二審出現逆轉無罪判決,讓檢察官無法接受。檢察官上訴指稱,此案飆仔聚集三、四十輛
飆車,警方的蒐證錄影帶顯示,飆車族確有併排競速、任意變換車道及追逐情形;警方在
追逐吳男時,在一般限速五十公里的公路上,竟飆到時速九十三公里,且員警還作證算出
飆仔逃竄最高時速達一百三十公里,當時還關車燈高速行駛。
吳姓男子於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一點半左右,約了十餘輛自小客在仁德區聚集飆
車,大小車輛越聚越多,竟達四十餘輛,車隊以高速、併排行駛、壅塞道路等方式競駛於
道路,嚴重影響公眾行車安全。警方巡邏車至該處鳴笛示意上開飆車隊伍停車受檢,但飆
仔不服取締,四處逃竄,吳男為躲避警方查緝,關閉車燈並以每小時高達九十三公里之速
度狂飆逃竄,最後轉上八十六號快速道路逃逸。
中華日報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http://www.cdns.com.tw/news.php?n_id=23&nc_id=161951
5.備註:那是不是以後深夜酒駕也是沒有公共危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