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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一、丙○○係嘉義市○區○○路0 段00號「○○○雙語幼兒園」
(下稱○○○幼兒園)之直排輪課老師,固定於每週一下午
4 時至5 時許授課。其明知0000甲000000 係未滿7 歲之男性
幼童(民國00年0 月份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男
),尚無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表示能力,竟基於對未滿14歲男
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下午4 時52分
許,利用直排輪授課而陪同A 男上廁所之機會,在上開幼兒
園音樂教室兼音樂器材儲藏室旁之廁所內,於A 男自行如廁
完畢尚未穿起內、外褲前,違反A 男意願,先以其嘴巴含A
男之陰莖,復褪去其外、內褲,示意A 男亦以相同方式含其
陰莖,惟A 男將嘴巴碰觸到丙○○陰莖後,即未再張嘴將陰
莖含住。丙○○以上揭方式,對A 男為性交、猥褻行為得逞
。嗣A 男於當日返家途中,因覺得噁心且不甘受辱,而在車
內將上情告知其父親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A 父),待返抵家中後,A 父又將A 男受侵害之事告知A
男之母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母),經
A 母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貳、實體方面
二、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A 男在原審證稱:「我記
得上幼兒園大班時有上過直排輪,在這段期間內我記得有發
生過不太愉快的事,就是○○老師用嘴巴用我的小鳥,地點
是在○○○的廁所,○○老師對我做這個動作時,我都沒有
講話,做過好幾次。○○老師也有請我去含他的鳥鳥,是在
他用完我的時候,而○○老師請我含他的鳥鳥有兩次,有一
次是爸爸來接我,我跟爸爸說要告訴他一個秘密那次,那次
我跟爸爸、媽媽說過這件事,我不喜歡○○老師對我做這些
事情,但我以前都沒跟爸爸、媽媽說過。爸爸來接我下課,
我跟爸爸說要講一個秘密那次,秘密就是○○老師用我的小
鳥,是上完直排輪那天,那一次是我跟○○老師說要上廁所
,○○老師就跟我去上廁所,在上廁所前會經過一個音樂教
室,○○老師跟我一起進廁所,進到廁所後是我自己脫褲子
,我尿完後,○○老師有蹲下來,他蹲下來後就用我的鳥鳥
,○○老師的嘴巴有含著我的鳥鳥,含多久我忘記了,含完
後是我自己把褲子穿起來,○○老師都沒用手碰到我的褲子
,是我自己穿的,也自己脫的。在含我的鳥鳥之後,○○老
師有自己脫褲子,他有把他的鳥鳥拉出來,叫我含他的鳥鳥
,但○○老師的鳥鳥沒有進到我的嘴巴裡面,就碰到我的嘴
巴而已。我不喜歡○○老師用我的鳥鳥,也不喜歡用○○老
師的鳥鳥,我不知道那天在廁所為何要做這些動作,○○老
師沒有打我,沒有強迫我,是我自己不喜歡做那件事情。我
那天有漱口,因為嘴巴很臭,○○老師有叫我不要跟別人講
這件事」等語甚詳。
被告帶同A 男至廁所來回之過程,均有經過活動室(視聽教
室),時間各為下午4 時52分32秒至33秒許、4 時55分8 秒
至10秒許,歷時約2 分37秒,亦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無誤,有104 年
7 月17日勘驗筆錄及監視畫面翻拍照片48張在卷為憑。此外
,尚有現場照片9 張、現場圖1 紙、104 年7 月17日○○○
幼兒園現場勘驗筆錄及直排輪課程點名簽到表1 紙、現場取
證照片16張等附卷可稽。故A 男證稱遭被告性侵犯,應係於
104 年5月4 日下午4 時52分許,在○○○幼兒園音樂教室
兼音樂器材儲存室旁廁所內發生,可以認定。
(三)A 男於本件案發時所穿著之短袖上衣、短褲及內褲,於尚未
清洗前即由A 母提供警察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有無留存相關跡證,經對A 男當日所著內褲陰莖相對位置採
樣內層斑跡,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呈陰性反應,初
步排除為精液斑;然以唾液澱粉儿檢測法檢測結果,呈弱陽
性反應,再經萃取DNA 檢測,體染色體DNA甲STR 型別檢測結
果,上開斑跡檢出一男性體染色體DNA甲STR 主要型別,與被
告之DNA甲STR 型別相符。
呈弱陽性反應,且有檢出被告之DNA甲STR 型別,故就斑跡周
圍處進行採樣後,以唾液澱粉儿抗原檢測法再進行檢測,結
果呈陽性反應,研判該斑跡含有被告唾液之可能性高等意旨
。
因目前技術還無法百分之百確定這是唾液,那有無可能是汗
水?)如果從本案來看,是汗水的可能性很低,因為唾液澱
粉儿是弱陽性而抗原又是陽性,這兩個加起來是唾液的可能
性就很高。(也就是說,雖然唾液是弱陽性,但因為抗原檢
測法結果是陽性,所以是唾液的可能性很高?)是,還有一
點就是00000000處出來的DNA 量算蠻多的,所以一般來說如
果是汗水或是皮屑、觸摸,那出來的量不會那麼大。(也就
是說,雖然唾液這邊以目前的科學方法還無法百分之百確定
,但因為DNA 的量很足夠,可以確定是丙○○的成分很大,
這兩個綜合起來判研這是他的唾液?)是。(目前任何科學
都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所以你們就說是可能性高?)對。(
第二頁所謂的「不排除」是因為另一處用唾液澱粉儿檢測法
的檢測結果本身就無法完全呈現陽性反應,所以說是弱陽性
?所以此處你認為只是不排除而已,但陰莖附近的是可能性
高?)對,我們會下的結論就是可能性高」等語甚。
足徵上開鑑定結果,係因科學鑑定方
法均有其極限,並無法使用百分之百確定之用語,然綜各項
因素(含唾液澱粉儿抗原檢測為陽性,且含有大量被告之DN
A )判斷,仍可認定A 男於案發當日所穿著之內褲,在陰莖
相對位置上留存之內層斑跡,係來自被告唾液之可能性高,
而屬於被告汗液或含有被告汗液之可能性甚低。上開鑑定過
程及使用之檢測方法,既係鑑定機關本於專業知識、經驗,
於現有科學方法之極限下所進行之鑑驗,自堪採為本案認定
事實之依據。被告及辯護人主張鑑定意見無法完全確認係被
告之唾液,上開斑跡含有被告DNA 及唾液,可能是手部有碰
到云云,並非可取。依該鑑定結果,應可認A 男陰莖已先有
被告唾液,嗣A 男穿上內褲,其陰莖與因內褲接觸而產生沾
黏斑跡,A 男證稱被告有以嘴巴含住其陰莖等情,應係真實
,該鑑定結果及函覆意見,亦可補強A 男供證之憑信性。
(四)A 男在本件案發後,於104 年7 月14日接受心理衡鑑,由精
神科醫師透過與A 男、A 母會談瞭解本案事發經過、A 男情
緒與行為表現,及A 男家庭史、發展史與在校表現,掌握A
男背景資訊後,再透過行為觀察及各項心理測驗,評估A 男
是否有心理創傷,就其中兒童創傷事件反應量表之測驗中,
認為A 男對多數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均否認,然仍會表示
自己再也不要想到這件事,也不要記得這件事,有時候對於
這件事情什麼感覺都沒有,會比較不專心,有時候會擔心被
告會回來,有時候會想咬自己的手,但只會咬一下下,顯示
A 男整體得分雖未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但仍有逃避與
焦慮症狀。
衡鑑結論認為:「A 男在事件發生前後無明顯行為改變,整
體生活功能可維持,對相關事物無明顯逃避及其他情緒反應
,否認有再現表現。過程中可自行描述事件與相關經過,情
緒相對平穩,然敘述過程中仍見部分焦慮反應。A 男現前雖
未達創傷壓力症候群之診斷,然透過自陳有自陳量表與投射
性測驗,其仍有逃避回憶與情感麻木的傾向,且面對相關問
題時仍有焦慮現象,有自我壓抑與忽略否認的特質,整體仍
有部分症狀。A 男整體認知功能符合年齡發展,唯專注維持
能力稍弱,然暫難排除可能受衡鑑時間較長導致,又A 母表
示A 男平常就不容易專心,建議續觀察之。A 男目前於創傷
事件發生後約2 個月,仍有部分創傷壓力症候群的警醒度增
加與逃避症狀,然因現前未明顯影響生活與在校功能,應暫
無持續於精神科追蹤之必要」,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
庚紀念醫院104 年10月6 日(104)庚院嘉字第0874號函附A
男精神科病歷資料附卷可考。
考量本案發生時A 男為年僅6 歲之幼童,心智發展程度有限
,對於性方面或有些許意識,但具體之性知識仍屬懵懂階段
,此觀A 男在原審證稱:「(你知不知道含小鳥是在做什麼
?)不知道」等語,即可見其一斑,
參以被告對A 男所為侵害之態樣,係屬嘴巴與陰莖之接觸或
含入,過程中未使用暴力或強迫A 男配合,故A 男之感受大
抵為「不喜歡」、「噁心」或「臭」等,其對於不喜歡且仍
屬懵懂之事,於事後產生逃避回憶、焦慮再次發生之反應,
雖尚未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確診,但仍有部分創傷壓力症
候群之警醒度增加等情況,亦足佐證A 男所陳本案被害經過
,應無不實。
(五)被告雖辯稱當日僅係陪同A 男上廁所,未對A 男口交,亦未
要求A 男對其口交云云。然查:
然依A 男之穿著情形,被告僅抓住A 男運動褲
及內褲上緣往下拉即可,並無將手伸入其褲內之必要。被告
上開所辯,與常情並不相符,尤以將手插入A 男褲內部分,
顯係針對A 男內褲內層與陰莖相對位置存有被告唾液斑跡,
所為臨訟卸責之詞,尚非可採。
3.被告辯護人雖又主張:被告陪同A 男前往上廁所之時間僅有
2 分多鐘,難以想像被告於此短短時間內替A 男口交,或要
求A 男替被告口交云云。查本案監視器畫面之時間,顯示被
告與A 男來回經過視聽教室(活動室)之時間約2 分37秒,
是其二人在廁所內之時間應更短於2 分37秒;惟被告對A 男
為性侵行為當下,A 男並未拒絕或反抗,被告實毋庸耗費過
多時間即可得逞,縱其二人在廁所內僅有1 、2 分鐘,且須
扣除A 男排尿之時間,然所餘時間已足夠讓被告遂行犯罪。
2.又A 男就本案之前受被告侵犯之情形,既能區分被告嘴巴與
A 男陰莖接觸有好幾次、A 男嘴巴與被告陰莖接觸者僅2 次
,而後者之侵犯動作又屬A 男較
無法忍受之態樣,益證A 男所述2 次,應屬記憶深刻。此外
,A 男於警詢中係指稱:「(○○老師叫你咬他的鳥鳥的時
候你就照著老師說的做了嗎?)我不想要咬,我有一次我跟
老師說不要,老師就說要啦,還說不要告訴人家。(○○老
師叫你咬他的鳥鳥時你有說不要,那你是每一次都跟○○老
師說不要嗎?)有一次我有說不要,但是我不知道是哪一次
,其他次○○老師叫我站著咬,我沒說什麼就照著老師說的
做,然後之後就結束了。(老師叫你咬他鳥鳥的時候你有照
做?那你說不要的時候,○○老師有打你或罵你或是用手壓
住你的頭嗎?)都沒有,老師沒有用手壓我的頭也沒有打我
、罵我」等語。由A 男之供述,可知被
告要求A 男為其口交之次數應不止一次,但A 男記得曾經拒
絕過一次,而被告亦未強迫A 男配合,且依A 男所述,除該
次拒絕外,包括本案在內,被告要求A 男為其口交之次數應
在1 次以上,故A 男始稱:「其他次○○老師叫我站著咬…
」,其在原審證稱嘴巴與被告陰莖接觸者有2 次,核與警詢
中之指述並無矛盾,尚難執此即認A 男之證述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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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有驗過內褲上的體液 認定是唾液的機率高
加上受害幼童的證詞比對與事後精神狀況 所下的判決
http://imgur.com/a/OJyrP 再看了一下這張圖 我好像可以理解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