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一堆人還在說補習班沒有權勢性交,吵很久
: 我剛剛終於去查了,台北地院103侵訴61判決,判決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權勢性交有罪
: 所以這個話題可以打住了,工讀生想想別的梗吧
: ps.我只查台北地院不然很多看起來很麻煩
: 再補一個,最高法院99台上6667判決,認定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成立權勢性交
: 新北地院102侵訴69,判補習班老師權勢性交有罪
嘖嘖 你為什麼不敢引第二審判決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侵上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5.07.2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國駿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3 年度侵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763號、103 年
度偵字第4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乙○○無罪。
作者:
PTT88 (天然呆)
2016-05-14 21:05:00她工讀生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07:00你是以花沒看到地一次判決內容嗎?怎麼性侵他的眼狼屍提上訴 有的被害人是不想跟他耗才不再告的光碟都有了請問你的第二次判決有什麼屁用?我再次覺得法律有很大的問題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5-14 21:11:00你要不要把判決無罪的理由貼出來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12:00是你以為別人不知道吧?腦補?第一篇過程那麼多 還提上訴本來就是個人權利
幹您娘,我看上訴審的判決書,這兩個甲甲是合意打砲啊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13:00重點是被害人還想不想跟他耗提告本來就要檢察官阿~第一篇也去看一下吧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21:00這是為了提告拍的...是真蠢還假蠢阿.....不這樣怎麼告法律要證據阿阿本來就要就檢察官提告阿~所以你貼出來打自己臉嗎?
作者: yamhome 2017-05-14 21:36:00
你們務實派,只要殺人沒被抓到就不算數,轉型正義哭哭惹
作者:
sanders (人生的重要轉折)
2017-05-14 21:39:00幹 你到底有沒有把這個案子搞清楚 一審認定補習班師生關係期間成立利用權勢猥褻罪 是離開補習班之後的猥褻行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被告有罪都不上訴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47:00我想回你~~喔..然後呢?檢察官上訴是通常阿 所以呢
樓上小心,我對法律人用字遣詞都很小心,不過有實務見解認為那只是發語詞,所以應該有機會沒事吧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49:00過程一堆還要陪你上訴 檢察官喜歡就上訴阿 可以上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