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代表各法官意見不同,有認為成立的,也有認為不成立的,遽不能一概論以「補習班沒有權勢關係」,又,除上開判決以外新北及最高法院都有認定補習班成立權勢關係的實務見解
最後,大律師上次使用「丟人現眼」、「招搖撞騙」等文字對我實施公然侮辱行為(高院105上易1981、101上易2711號判決實務見解在案可稽),我還在等你道歉喔。
(筆者為寧夏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一堆人還在說補習班沒有權勢性交,吵很久
: : 我剛剛終於去查了,台北地院103侵訴61判決,判決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權勢性交有罪
: : 所以這個話題可以打住了,工讀生想想別的梗吧
: : ps.我只查台北地院不然很多看起來很麻煩
: : 再補一個,最高法院99台上6667判決,認定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成立權勢性交
: : 新北地院102侵訴69,判補習班老師權勢性交有罪
: 嘖嘖 你為什麼不敢引第二審判決呢?
: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侵上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5.07.21
: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73號
: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易國駿
: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 3 年度侵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763號、103 年
: 度偵字第4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
: 上開撤銷部分,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