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demitri: 18~80歲 你當沒追溯期?你以為性侵那麼好告? 05/15 01:54
: → demitri: 一般來說社會上就是認為'未成年人 小於18'被大很多的成年 05/15 01:55
: → demitri: 人出社會人玩弄 就是值得譴責 05/15 01:55
這類講法出現很多次了
但我好奇的是,"玩弄小於18歲人"這個惡,
為什麼還要扯上「被大很多的成年人」這條?
難道被
1. 大一點點的成年人 (比如 20 歲)
2. 未成年帥哥
玩弄,就不值得譴責嗎?
如果是,為什麼要一直強調大很多呢?
我覺得玩弄的行為不分加害人&被害人的年齡都值得譴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