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這位議員根本是在耍寶,放著87強制治療保安處分不用,跑去修第77條的假釋規定
,是當DPP裡面都沒有法律人才了嗎?讓這種三寶跑出來作秀?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再來,精神衛生法也有規定:
第 20 條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
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自行或委託機構或團體為之。
前項緊急處置所需費用,由嚴重病人或前條第二項所列之人負擔。必要時
,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前項費用後,得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費用
計算書,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應負擔人繳付,逾期未繳
付者,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險之虞者,準用前三項之相關規定。
前五項緊急處置之方式、程序及費用負擔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
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
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
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
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
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
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
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己不做功課還要天天出來耍寶,怕別人不知道自己知識淺薄,還真是腦殘無藥醫
※ 引述《bzen9848 (igst2979)》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東森新聞雲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