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以前LGBT爭的是平權,
但現在要的卻是像歐美那樣的特權:
把反LGBT列入刑法犯罪,只要成案就要坐牢或賠到破產
還叫做積極平權
外國的例子:
http://anlitaus.pixnet.net/blog/post/38070897-多元成家相關
如果這篇講的是真的,那好像滿恐怖
小孩被甲甲伴侶性虐,向社工求救
社工卻怕得罪甲甲被扣歧視帽而把小孩一直推回火坑
在歐美,警察等公務員被扣歧視帽,輕則升官不順遂,重則貶官甚至開除
一想到同志運動最後都會變這樣,小魯我就渾身發抖
那台灣的真的只是要平權嗎?還是也要這種特權呢
有這方面的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