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 司改分組會議決議通過
Yahoo奇摩(即時新聞)2017年5月18日
司改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天舉行,委員們做出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
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
之適用。
刑法第239條條文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解釋,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
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不過,台灣現今已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
、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
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委員們認為目前存在的正當性已屬薄弱。
第五分組委員也說,與通姦罪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
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但此規定
違反刑事訴訟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
平等。
委員們也說明,根據實際案例,有主張受性侵害的告訴人,在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
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
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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