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東西除罪化主要應該是因為
通姦罪通常要兩個人A、B合意嘛
其中一位一定是存在婚姻關係的嘛,這邊假設是A好了
然後AB辦事被抓猴之後
A的另一半C,覺得夫妻權受損的要告了嘛
結果各位就會發現一件很詭異的事情
C竟然可以只告B
然後可以不告同樣是關係人的A
這就很匪夷所思了
畢竟損害C夫妻權這檔事情不是只有B一個人能造成的
A肯定也要跟B合作才行
如果可以讓C選擇只告B、不告A
那等於把這件事情的法律責任全部歸咎在B身上
那就會發生A利用各種手段搞上B
結果C發現之後,A又用各種方式讓C決定不告A只告B
這就給了A一個威脅B的機會:例如說,不能向他人透漏不然就等著被告坐牢、賠錢等等
然後B就因此變成一個雙重被害者
明明應該要由AB共同承擔破壞夫妻權的責任
被C跟A的合作全部推給了B
甚至會演變成A或C用來威脅、加害B的籌碼
所以要解決這個法律問題就有兩個修法了嘛
一、C如果要告,那就必須AB都告
這是比較偏向用法律限制個人自由意志但是保障夫妻權的方式
二、乾脆直接除罪化都不要告
這是比較偏向強調個人意志自由與夫妻權自主性的方式,當然就減少了法律保障
所以沒有絕對對錯,因為這是個人價值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