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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終於走到了這一步,用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發了個聲明稿,引用了一堆法源依據
,讓資方和身障人士走到了對立面,這是一個雙輸的局面,而且就我看來,這個聲明稿浩
浩蕩蕩寫了長篇大論,在我看來就根本毫無意義,你們暨不是監察單位,也不是執法單位
,利用臉書發了個文就要辦案了嗎。你又要操弄輿論了,玩弄鄉民嗎。這樣就可以蓋過你
恐嚇取財的意圖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