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華航空姐疑藏毒遭陷害?他說「這一片」可

作者: silver5566 (吟五六)   2017-05-21 13:41:43
為何華航空姐「承認吸毒」? 有三種可能
https://tinyurl.com/m8kkwxp
2017年05月21日11:57
吳俊達/律師
關於《華航林姓空姐毒品案》,不是新聞上已經有寫,她已經承認是自己要吸的。為何又
改口是被陷害?然後,檢察官昨晚還讓她無保飭回(連交保金都不必),這樣對嗎?
有讀者問了上述問題,我覺得蠻好的,相信大家都可能有一樣的疑問,就一次說明我的意
見:
首先,她承認自己要吸,是新聞寫的,而實際上她到底有沒如此向調查員(警方)自白過
?我們應該先存疑。
還是,警方或記者可能誤解、曲解了她的意思,例如,她只說「我自己先前有吸過」,但
警方衍生成「她說自己要吸的」,並放消息給記者?
又或者,新聞這段「自己要吸的」,是否也可能是有人要陷害她,故意放出來消息給記者

其次,假設她真得有這樣說,研判可能原因是: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自白可以減輕刑責,小女生在被抓的第一時間
慌了,在律師尚未到場的情況下,為了怕販毒等重罪,就先說是自己要吸的。
尤其,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第一次吸食被抓,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將被告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期間內經診察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
不起訴之處分,後續即無刑事責任。
此外,假設她有這樣先向警方承認「是要自己吸的」,我們還是要追問一個問題:
警方是否在合法正常訊問方式下(告知罪名、三項權利),取得她的這段自白嗎?
她在這樣自白之前,是否已經知道,毒品是被膠帶黏在行李箱底部橫桿上嗎?當場行李箱
搜出毒品時,她人有在場嗎?還是警方只告訴她,“ 妳的行李箱找到毒品 ”?
最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自白不能當成唯一定罪證據,仍然必須調
查其他犯罪證據。
又,「她先前有沒吸食毒品」,和「這次毒品是不是她自己攜帶回台灣」,邏輯上、證明
上本來就是兩回事。尤其,法律責任也完全不一樣。
因此,當然,也不可能因為她自白「是我自己要吸的」(假設警詢筆錄中,她真得這樣說
過),就完全不用進一步調查。
作者: lovek123 (砲丸投)   2017-05-21 13:42:00
作者: eatingshit (別懷疑我叫宜霆謝)   2017-05-21 13:44:00
尿液檢查不是陽性 表示有C麻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1 13:45:00
她在荷蘭吸的無罪爭點在於是不是她帶毒品進來的所以這位律師也講錯重點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7-05-21 13:47:00
人正真好 馬上有律師跳出來幫忙想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1 13:48:00
其他的同行機組員都要調查一下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5-21 13:50:00
爭點應該是帶毒品 大律師應該要重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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