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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 有7種可能結果
2017-05-21 11:22中央社 台北21日電
大法官將於5月24日下午4時宣布「同婚釋憲案」結果;法界人士分析,大法官屆時將會公
布合憲或違憲解釋文,而這當中又有多種不同差異。
這起釋憲案源於同性戀者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
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
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將就此案做出合憲或違憲
的解釋文。
曾多次聲請大法官釋憲的律師黃帝穎分析,同婚釋憲的發展,歸納當前大法官釋憲實務類
型,可能的結果有合憲解釋、合憲非難、警告性解釋、違憲宣告、違憲無效、違憲定期失
效及違憲溯及失效等7種不同組合。
黃帝穎解釋,「合憲解釋」代表現行制度(民法)沒有違背憲法而維持現狀,但民眾仍可
要求民意代表從政治上做處理,爭取立法;「合憲非難」是指原則上合憲,但大法官可能
會指出制度有要檢討的必要,要求主管機關、立法院處理;這兩種狀況屬於「合憲」結果
下,可能產生的情況。
在違憲部分,黃帝穎說,倘若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意指條文違憲,大法官會要求主
管機關檢討修正,但這部分不會訂出期限,也不代表現行條文(制度)無效或定期失效。
黃帝穎指出,大法官若宣告「違憲無效」,代表現行條文將立即失效;反之,「違憲定期
失效」是指現行條文將在一定時間內失效,例如半年或兩年等,讓主管機關有時間進行修
法;「違憲溯及失效」,則是指失效的條文效力將溯及既往。
黃帝穎也說,還有一種結果為「警告性解釋」,學者對其屬於合憲還是違憲解釋,有不同
看法;它指的是現行條文可能跟憲法保障意旨「不盡相符」,要請有關單位檢討改進。
綜合上述,有不願具名的法官表示,以本案為例,簡單來說,倘若大法官做出「合憲」解
釋,代表同性伴侶仍無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沒辦法在法律上取得受保障的婚姻
關係;若是「違憲」,代表民法婚姻規定有違憲,相關單位應進行檢討修正,同性伴侶有
望取得合法結婚登記的權利,但實際情形仍要視解釋文意旨內容而定。
黃帝穎認為,以同婚的釋憲爭點來看,台灣大法官如採取美國大法官認定同婚合憲的觀念
,才可能對現行民法做違憲宣告。但實務可能的解釋結果,是警告性解釋,也就是大法官
認定現行法律對同婚保障不足,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未盡相符,要求立法者檢討改進。
此外,黃帝穎指出,只要大法官未對同婚爭議的法律宣告合憲,不論是警告性解釋或違憲
解釋,修法的責任會回到立法院,最後仍由國會解決同婚的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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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法官說違憲 立法院卻不修法 大法官能怎麼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