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聯合國有關非殖民化之兩大聲明,即聯合國大會1514號決議,其第二條云:
「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以及聯合國第1541(XV)決議,
有關自決權行使之後的種種結果。
在此背景下,在1970年,聯合國第2625(XXV)決議,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要求有殖民地的西方國家,提交殖民地獨立的進程及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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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無法加入聯合國,如果申請加入聯合國殖民地名單,
取得自決獨立的權利,是不是可以一勞永逸解決中國主權問題呢?
中國流亡政府佔領的領土是否可以算是殖民地呢?
台灣的身分從日本的殖民地轉成中國的殖民地有沒有問題?
關於殖民地的定義(wiki)
如果一個殖民地被列為「海外領地」或「海外省」,但其居民因膚色、種族、信仰
等原因不能享有與宗主國公民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則該地區仍被作為殖民地看待。
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就是1950年代葡萄牙宣布安哥拉、莫三比克等非洲殖民地為
「海外省」後,由於當地的黑人無法享有完全的公民權利,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不承認這些地區為非殖民地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