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一夫一妻應全民公投」 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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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後今天做出釋字第748號
解釋,認定《民法》未允許同性婚,是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對平等權及婚姻自由
的保障,但仍有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男女有別,很八股嗎?」大法
官吳陳鐶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婚姻…並非一昧倣傚他國之作法即可」。
黃虹霞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感性的指出,「我們都是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兄弟姊妹,手心
手背都是肉,因此深刻感受同婚議題正反雙方的高度關切」,她表示收到超過200封的反
方陳情書,她雖然同意對同性之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給予適當保護,但她認為「傳統婚姻
單指異性婚姻,並無爭議」。
黃虹霞認為,婚姻制度歷史悠久,先於《憲法》而存在,可說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永續的
最重要制度,所牽涉的領域豈止法律、醫學而已,「同性別二人」與「異性別二人」二詞
本身其首字即有「同」與「異」之不同,不可視而不見強說兩者相同,兩者確有「有無自
然生育子女可能」的大不同。
黃虹霞強調,「男女有別,很八股嗎?…從我們最關心的保護子女的觀點來看…子女需要
父與母,不論嚴父慈母、嚴母慈父、父慈母愛、父愛母慈…由一些陳情書中,我們看到贊
成方舉出一些照護子女有方之案例,就此表感佩。但是由少數個案還不能即推導出:二父
或二母與父母雙全等無差別」
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則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所成立的適法結
合關係,是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
文化價值觀的變動,並非一昧倣傚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該由中央立法機關以間接民主程
序,或者全國民眾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程序做決定。
吳陳鐶強調,《民法》雖然對結婚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並沒有直接明文規定,但《民
法》親屬編諸多規定,都是建構在以一男一女的基礎概念上,因此《民法》上的所謂婚姻
,仍應該以一男一女為限,大法官釋憲第362號、552號也都指明婚姻是以一夫一妻成立。
吳陳鐶批評,此次釋憲的「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
一妻之婚姻制度,故得出《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有立法上重大瑕疵之結論,邏輯謬誤,無
法認同。」「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瞭解及包容隻可能性,至為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