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違憲的解釋文
通常用字遣詞是類似「與憲法XX條違背(牴觸),應於XX年後失其效力」
要怎麼修法讓舊法合憲完全不加以著墨
也不會真的管你解釋文設定期限到了要如何如何
(例如:
同批大法官的做出的釋字第 746 號:「...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
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以及像是釋字718號(集遊法):「...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666號(罰娼不罰嫖):「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
但這次的解釋文卻是: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直接指示時間到了要怎麼樣
有沒有這次解釋文有點不太一樣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