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
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
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
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
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然後
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
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看到沒"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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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相關的法條 看來還是得再經過釋字了
請不要高興的太早還有路要走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