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
最近同志議題很夯
因為憲法解釋民法違憲,要修正
違憲的理由是侵害到人權
那請問一下前一陣子剛過的
可愛動物保護法中的,禁止屠宰可愛動物+販售
是不是也有違憲疑慮阿?
伊斯蘭覺得豬髒所以不吃豬肉
硬督人覺得牛是神聖的所以不吃牛
古早台灣人因為牛要負責耕種很辛苦,所以也不吃牛肉
都有合理且恰當的教義或理由
而台灣立專法保護可愛動物不被殺的權益
是依照甚麼概念而設立的阿?
我這人很簡單,能吃就是福,不論哪種肉
(當然不是指我喜歡吃狗肉,我也不吃狗肉,但不代表該被禁止)
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台灣人不能宰狗(間接不能吃狗肉)呢?
這樣是不是違背了憲法的人權?
基本人權就是吃的權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