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其實在自由主義的法學理論就是大哉問
很簡單的回答就是:
沒錯!對什麼東西感到噁心是你的自由,
但是,「讓人噁心」與「應該被法律懲罰或制裁」,完全是兩回事!
對這問題有深入的興趣可以去看一本商周出版的《逃避人性︰噁心、羞恥與法律》
作者是美國當代著名的自由主義學者Martha C. Nussbaum
她主張,我們必須提防類似噁心、羞恥這些情感渴求,因為它們是若無保留地落實到
法律實踐裡,是不切實際,有時甚至是病態的。
噁心絕不能成為一個行為入罪化的判斷基礎,
也不應該如目前這樣在法律中扮演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角色。
。
※ 引述《pchion2002 (Q_Q)》之銘言:
: 請問恐同有錯嗎?
: 看到男男牽手 親嘴 我的生理反應就是作噁想吐
: 是生理反應我也無法抗拒
: 請問恐同有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