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
簡單解釋一下
上面有一篇被噓到XX的文其實就是在做這一件事
要先有行政處分才能打行政訴訟
這是憲法學者劉教授也覺得可以"挑戰"的事
不太懂大家為什麼說他太急
然後下面的留言拜託不要不懂裝懂很好笑
FB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liu.jean.94?fref=ufi&pnref=story
FB內容:
想看所謂白話文嗎?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認定違憲之所在,是因為民法關於婚姻之規定(解釋方式),未將
具有同樣締結婚姻需求的同性戀者納入保護,是典型的「規範不足」和「保護不足」的違
憲類型。
兩年的「定期適用」期間,頂多能解釋成是「憲法守護者」基於溫和立場而「恩賜」給立
法者的「改過機會」,不是要對人民「外加兩年的權利不受保護(權利侵害)期間」,也
不是強迫真正具有收養、繼承或醫療等等衍生自婚姻地位的(急迫)需求的同志,因為行
政機關的不作為,而繼續處於悲慘無援的境地中,長達兩年。
行政機關原先據以排除同性婚姻登記可能性的規定,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對於這種實
質上違憲法律的持續適用,行政機關本來就該抱持「最消極」的態度,甚至大可以「主動
不予適用」。
大法官「沒有禁止」政府「立即」依照釋字748號的意旨,接受同性婚姻的登記,因為這
是政府基於依憲治理、依法行政的立場,「自動履行本就應該履行的權利保護義務」,當
然也不該拿實質上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規定,當作拒絕同婚登記的擋箭牌,因為,「已經被
宣告違憲的法律,自然也就根本不該具有禁止政府履行對於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保護義務的
效力」。
真的還想要得分嗎?這就是得分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