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以為所有人都知道憲法所保障的自由,
是制度內的自由,而非無上限的自由。
否則誹謗罪就牴觸了言論自由,
集會遊行法就牴觸了集會結社自由。
而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是指在民法所規範的制度內,
任何人都有結婚的自由,
他人、任何機關、甚至政府不得強制或禁止。
而民法所規範的婚姻制度,
是由風俗民情和道德倫常所定。
古今中外有各式各樣的婚姻制度,
表親、兄妹、一男一女、多男多女、男男、女女...等等。
古今中外有各式各樣的婚姻制度,
然而我國現今要採用什麼樣的婚姻制度,
和古人、或者外國人、或者外國的古人有什麼關係?
我國現今要採用何種婚姻制度,
應是由社會接受度而定,
故此採用公投決定才是正確的做法。
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
理應是婚姻制度內的自由。
當婚姻制度違憲時,
意味著任何形式的婚姻都是自由的。
這樣只要是複數個心志健全成熟的人都應該可以結婚,
先不說何謂心志健全成熟也是法律所定義的。
有人會說這是無限上綱,
但這其實是〝民法婚姻法違憲〞這一命題錯誤的論證。
我以為所有人都知道,
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是制度內的自由,
然而事實似乎並不是這樣。
只能說一切闡述都是假的,
政府想怎麼做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