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26 19:00:33※ 引述《ruei18 (ruei18)》之銘言:
: 有傳陳星向檢方要求傳喚當時也在飯店參與談判的林奕含閨密作證,證實他與林奕含是因
: 不倫戀展開談判,而非外界所說的誘姦。對此,謝震武直言要大家用腦子去想,就算假設
: 真如陳星所說有交往2個月,「我不在乎那2個月,我在乎的是第一次發生事情的時候,到
: 底是怎麼發生的。」
大律師,你說錯了,
你不能只在乎第一次,而是每一次。
交往也可能發生約會強暴,夫妻也可能發生強制性交,
就算第一次願意、做了N次都願意,
只要有一次不願意,那就是性侵,就是犯罪。
但是,如果是律師就應該知道,
不管是哪一次不願意,
都要由被害人舉證他是不願意,
法律上本來就有被告不自證己罪的規定。
你問10個被告有11個會跟你說他沒有做,
要求證明沒做的事邏輯上就不合理,
這就是為什麼刑訴要改成自白不得當作唯一證據,
不然就刑求逼供刑到你承認就好了啊!
交往幾個月什麼的都是沒有直接證據下的間接或狀況證據,
要是被害人方有證據的話拿出來不就一刀斃命了嗎?
誰管你第幾次啊?
你到底是律師,還是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