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奕含曾發表「不自殺聲明」反被酸民檢討

作者: opfish (coco)   2017-05-26 20:24:40
當初只是一個生病受傷的討拍女
但是
我比較關心的是*[0;31m 紅色 *[0;31m
才女作家林女4月27日自縊身亡,林女的父母透過出版社發表聲明,指女兒8、9年前曾遭
補習班老師誘姦,但*[0;31m 衛福部卻主動要求台南市社會局調查 *[0;31m,「出版社的聲明揭露被害人的
姓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一事,考慮對出版社研議開罰,網友也查出該名涉
嫌的補教名師是陳姓補習班老師,以本名成立公司,並承包多項衛福部的標案,金額多達
數千萬元。
台南市社會局在林姓女作家死後的消息一出後,當天下午就發出聲明,指出版社揭露被害
人姓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被害人身分資訊違反保護規定之罰則,將研
議開罰;*[0;31m 媒體群組也收到訊息 *[0;31m「OOO事件,台南市社會局已通令媒體不得公布姓名,否
則將處罰(且是連續罰)」,要媒體配合只能稱林女為「A女」、「書名不提,但可提作品
概要內容」。
正當媒體及網友紛紛納悶為何是由「衛福部要求台南市社會局調查」時,眼尖網友則在「
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公司資料庫」,找到一家「日OO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自
2004年起,就承接衛福部的標案至今,光是2015年的得標總金額就超過3500萬元,而負責
人的名字正是「陳O星」,與傳出誘姦女作家的補習班名師不謀而合。
律師宋重合表示,社會局的主管機關應是內政部,衛福部的「服務保護司」雖然也管性侵
害防治,但主動要求社會局調查的動作顯得有些蹊蹺。
此外宋律師也提到,社會局欲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開罰,但此法規定「宣傳品
、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
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目前僅由一本小說,和其父母的指渉,衛福部就認定林女是「被害
人」,並指導社會局揚言對媒體開罰的行為顯得有些牽強。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3326456ba67892e7b0a1fa2d4dc86a4
f633e021e78779154679a7c21380a5361
作者: wtfbt (57moneyboom)   2017-05-26 20:26:00
"我比較關心的是*[0;31m 紅色 *[0;31m" >>?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26 20:26:00
你上色失敗啦
作者: wbreeze (wbreeze)   2017-05-26 20:26:00
上色失敗
作者: qekezfeed (Mars)   2017-05-26 20:28:00
姬發 天子傳奇2
作者: man790810 (逢甲李鍾碩)   2017-05-26 20:32:00
我關心上色失敗
作者: polestar0505 (notmolester)   2017-05-26 20:37:00
衛福部結構共犯 想隱瞞犯罪事實啊 有些公務員根本廢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7-05-26 20:39:00
衛福部第一時間就知道要引用性侵害防治法了呢誰是加害者去問衛福部就知道啊呵呵一點都不廢好嗎 相反的效率之高動作之快這不記個大功都說不過去呢
作者: serica (銀月奔流)   2017-05-26 21:12:00
上色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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