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台灣頒布一部有關於防治愛滋病的法律
主要條文是
對於自願進行危險性行為者因而罹患愛滋病之患者
需在身體不明顯處刺青以標明自身為愛滋病患
平常穿衣服時可遮掩,例如:胸口
並且需脫下衣服即可明顯辨識
另此法條朔及既往至民國90年起1月1日發病之患者
先不討論違憲以及法律朔及既往的問題
請問部法律施行後
1.能否有效降低現有愛滋病患者惡意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
2.能否有效嚇阻為求一時快樂而與陌生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者?
3.能否減輕我國健保資源對於愛滋病患者之負擔?
4.承上題,如果可;我國醫療品質是否可以明顯的提升品質?
為了避免跑題 在此聲明
我不恐同 我恐愛滋
人,都會有好人壞人
甲,當然也會有好甲、壞甲、玻璃甲、毒甲及愛滋甲
http://imgur.com/a/Dux9J
上圖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http://imgur.com/a/TSxUg
上圖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般民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