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第83條內容提到,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以罰六千。
但我們想想,台灣夏天天氣炎熱,肥宅們身上脂肪厚,每日總是汗流浹背,本人辛苦,旁人也要一起忍受其衣物滯留的汗酸味。因此若能體諒其體質需要,給予一絲不掛的權利,在這個民主社會裡才是進步的象徵,才不會有歧視肥宅之嫌。
除肥宅外,窮人買不起好衣服,穿著雜牌或破舊衣服到公共場所,很容易被歧視的,就算眾人嘴上不說,也難掩鄙視的眼光!那麼赤裸上街如何?你們就猜不出我年收入多少了吧?
因此想問,裸體就罰人家六千是不是已經不合時宜了呢?台灣能不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允許裸體逛街,裸體開會的國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