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 澎湖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西嶼漁船用電拖網捕魚 王聯芳等4漁民被判刑 「昇聯德號」漁船使用通電的拖網捕魚 船長王聯芳判刑1年 3船員都判7月 均獲緩刑
3.完整新聞內文:
※ 澎湖漁民違法電魚的情況,不僅仍然普遍,而且手法惡劣。澎湖西嶼鄉漁船「昇聯德號」
,去年10月被查獲使用通電的拖網,在目斗嶼西北方海域捕魚。案經檢察官帶同第八海巡
隊人員查獲,澎湖地方法院上週審結宣判,將船長王聯芳、2名大陸籍船員、1名印尼籍船
員分別判處徒刑,並諭知緩刑。
法院判決,船長王聯芳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
25萬元。張志聰、經建伍、WIRYANTO等3人,均處有期徒刑7月,均緩刑3年。
據了解,澎湖的拖網漁船漁民、潛水漁民,從前年開始,多次到縣府、議會陳情,指責漁
業署公告限制CT4以上的拖網漁船,不得在12浬內拖網捕魚。而潛水漁民則抗議漁業署公
告禁止使用潛水器材下海採捕的作法,是不讓漁民吃飯。
漁民在陳情中,都異口同聲表示,他們不會毒電炸魚,也希望檢警全力抓違法毒電炸魚的
行為。不過,澎湖毒電炸魚的事,仍然存在。通常,檢警查獲的電魚行為,大多是潛水漁
民持電槍下海,小規模的針對特定魚類電魚。
本月20日23時許,檢警查緝小組在西嶼鄉池西漁港碼頭,查獲盧姓漁民等3人,駕駛自用
遊艇出海,以潛水器下海用電槍非法電魚約83.5公斤,就是最近的案例。
但是,去年10月查獲的王聯芳等4人電魚的案件,他們使用的不是電槍,而是通電拖網。
雖然王聯芳等人使用的電魚方式,更為惡劣,對海洋生態的破壞更大,但法官仍體諒漁民
們討海的境遇,從輕處刑,並諭知緩刑,讓他們免於坐牢的痛苦。
法官在判決中表示,王聯芳等4人以電擊方式捕魚,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
,應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論處。這一罰則相當重,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法官認為,他們4人的犯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有可憫恕之處,縱使宣告
法定最低刑度1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乃爰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被告王聯芳等4人為圖一己之私利,恣意電捕魚類,嚴重破壞海洋生
態,並危害賴海維生之漁民生計,足以斷送漁民永續發展之經濟命脈,且所捕獲的魚類,
重量達2百多公斤,數量不少,侵害程度不小。
但顧念被告等人犯後坦誠犯行,而王聯芳國中畢業,WIRYANTO、張志聰國小肄業、經建伍
不識字等的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以資懲儆。
判決中指出,王聯芳是澎湖籍CT4-3022「昇聯德號」漁船的所有人兼船長,僱用大陸漁工
張志聰、經建伍及印尼漁工WIRYANTO擔任船員。去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王聯芳駕船搭
載這幾個船員,由西嶼鄉赤馬漁港報關出海。
在漁船進入目斗嶼西北方約13海浬處海域後,王聯芳等人共同將電纜套置在漁網底部,電
纜則連接至漁船發電機。安置好後,王聯芳等人把漁網放入海底拖網,以電擊的方式,非
法捕捉水產動物。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據報,於10月23日上午9時28分,帶同第八海巡隊人員搭乘海巡艇,前
往現場查獲,扣得王聯芳所有的330公尺長電纜線一條、他們所捕獲的219.4公斤水產動物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penghutimes.com/modules/phnews/index.php?nsn=18826
5.備註:
※ 王聯芳等人共同將電纜套置在漁網底部,電纜則連接至漁船發電機。安置好後,王聯芳等
人把漁網放入海底拖網,以電擊的方式,非法捕捉水產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