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
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
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
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
、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 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百年石像應該算文化資產吧
只用毀損罪感覺搞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