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urrry (南港李國毅)》之銘言:
: 安
: 國毅我
: 朋友問我的啦
: 說 跟滿18歲的妹妹做
: 是不是沒有犯法
: 刑法230是告訴乃論
: 也就是合意就可以ㄌ
: 跟女兒也行
: 有請八卦大法官解釋
我剛剛看一下,才發現好像真的是:
刑法230的規定: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事訴訟法上,又做了兩大規定。
規定一:此罪為「告訴乃論」。
規定二:此罪必須要有「專屬告訴人」。
先說說大家都懂的告訴乃論,簡單講,一定要有人告,這件事才會讓法官受理。相信大家
都懂。
規定二的專屬告訴人就比較有趣了,如果你不是專屬告訴人,你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
,舉例來說,如果你隔壁鄰居天天「Everybody 哥哥幹妹妹;Everybody 阿桑幹阿伯!」
就算你心裡覺得百般噁心,也無法對其提出告訴。
在限制上,只有三種人有這個資格,當「專屬告訴人」。
其一,配偶。
其二,自己的尊親屬,兒子女兒都不算,要爸爸媽媽,阿公阿罵才算。
其三,配偶的尊親屬。
當然,今天我們討論的是近親交配,不是討論幼姦,也不是討論強姦,如果在違反其中一
方意志的情況發生性行為,這就要看別條法律,在此不贅述。
只是從台灣目前現行的法律來看,假設你是個鬼父,而女兒又「發自內心」喜歡上你,進
而發生關係,只要你老婆,你爸媽不反對,法律上沒辦法拿你怎樣。
又再者,如果你想要幹妹妹,只要妹妹年紀過了「16歲」,你們爸媽和阿公阿罵也同意,
在合意性交的情況下,法律也不能拿你怎麼樣。
至於你這篇文章最前面講的其實不太對,第一個錯誤在於台灣對於性自主權是16歲,所以
不用等到18,第二個錯誤是,幹妹妹仍然是犯法,只是有一個阻卻違法的是由。
給懶得看的人:
滿16歲,兩情相悅,配偶、爸媽都不反對,可以幹妹妹,可以幹女兒。
<延伸閱讀>
專屬告訴人姑息 亂倫不起訴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