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26開車跟著前車右轉後被警察攔下來
攔下來的原因為"駕駛車輛未禮讓行人"
該員警當下表示已錄影存證並要了我的行照駕照開單
等他開單完要我簽收,我問了他未禮讓行人的標準是什麼?
他居然回答不出來,接著在我面前打電話回分局問同事
問了大概兩個人都不知道,他說問局長知道嗎
等了一陣子,才問出來標準是三根枕木的距離
於是我表示不願意接受罰單,所以我拒簽也拒收罰單
後來就一直在等罰單寄來
想說警察有錄影,應該會有照片跟罰單一起
等了好幾個月都沒收到
直到今年4月份收到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台幣2600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有違規事實
接著只好先申訴看看
結果出來了,分局回覆相關影像資料保存屆滿1年已銷毀
但這案件明明沒有結案,為什麼可以把相關資料銷毀?
現在我只剩下行政訴訟可以走了
但我是一個每天要帶小孩的媽馬啊!
哪來那麼多時間跟他訴訟
請問廣大的鄉民建議我走行政訴訟嗎?
還是花錢消災呢?實在很不甘心啊
警察居然連標準是什麼都不知道就可以隨意開單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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