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權益是還沒規範到 葉毓蘭:怎能說民法違憲?
大法官24日對同婚釋憲案作出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
應在2年內修法或立法,時限過後若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直接結婚,此解釋結果替台灣
成為亞洲首國以法律保障同性權益奠下基礎。前警大教授葉毓蘭認為,雖然認同保障同婚
,但說《民法》違憲未免太沉重。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指出,《民法》中的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犯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
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
因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修正《民法》或立法,
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葉毓蘭認為,畢竟時代巨輪不斷向前推進,永遠都有新的事務、新的問題,需要新的規範
,但還沒有規範到的,「怎能說是違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30/9343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