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

作者: a29976137 (billy)   2017-06-05 02:29:58
這新聞越看越好笑
大法官真的沒腦袋
買來的衣服都可以
當資產提列折舊
那假如把衣服賣掉勒
有一筆收入
然後再買一件新的
是不是可以繼續提列折舊
列舉扣除所得稅
那我是不是不用繳稅
如果不能每年分提列折舊
那我每年買賣一次
幹,我一輩子不用繳稅耶
如果我營建業老闆
自己去買一棟房子提列折舊
我折舊提不完耶
政府會退我稅嗎?
全台灣都如此
不知道如何
引述《hugh509 ((0_ 0))》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成功
: 《所得稅法》規定勞工、軍公教、警察等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剩餘的綜

: 所得淨額來徵稅,但「扣除額」最多只能減除12萬8千元,這與律師、醫師等可用「執

: 業務所得」列舉減除執行成本等費用後報稅大不相同,大法官認為這不公平,勞工等薪

: 所得如果有必須付出的「必要費用」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只要能列舉,都應比照「

: 行業務所得」減除後申報,因此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

: ,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 這起釋憲案起因前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2005年的收入30萬元

: 都花在治裝等,等於沒有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

: 報無須繳稅,但遭國稅局打槍,指其收入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

: 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

: 請釋憲。而這次釋憲結果,也等於為名模林志玲爭取列舉扣除報稅開啟一扇窗。
: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所得稅法》目前規定年度「薪資所得」如果超過12萬8千

: 者,可「定額」扣除12萬8千元,低於12萬8千元者,可全部扣除,以上規定並未違憲,

: 憲的是如果薪水族為了掙錢所付出的「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

: 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

: 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 此釋憲案聲請者包括知名稅法教授陳清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局長)、高等法院法官錢

: 榮。陳清秀認為自己授課的鐘點費收入,應該是「執行業務所得」,不用列舉就可以扣

: 30%,但國稅局認為鐘點費是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規定,最多扣除12萬8千元,陳不

: 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 錢建榮則是在桃園地院任職時,審理當時凱渥名模林若亞報稅的訴訟,林若亞認為自己

: 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因此報稅時列舉、扣除了一些必要費用,但被國稅局打槍,

: 其收入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扣除。錢法官認為《所得稅法》有爭議,因此停止審

: 該案,聲請釋憲。
: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

: 、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些人報稅時可以扣除業務場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的折舊及修理費,或收

: 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成本、員工薪資、執行業務旅費等。
: 至於勞工、軍公教、警察等賺取的錢,《所得稅法》定義為「薪資所得」,包括薪金、

: 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補助費等,薪資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可以減除成本

: 必要費用。
: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舉例說,如果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

: 自掏腰包20萬元買書,如果120萬元收入被認定是執行業務所得,那麼買書的20萬元是

: 以扣除的,但若視為薪資所得,只能在計算綜合所的淨額時扣除12萬8千元,這就是大

: 官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而宣告違憲的主要原因。(法庭中心╱

: 北報導)
: https://goo.gl/5LR2x5
: ==
: 所以...以後所有人
: 買車上下班或交通費都可以扣稅?
作者: Shufflin (Luvperona)   2017-06-05 02:41:00
資產處理掉 折舊不就沖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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