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項程鎮、林彥彤/台北報導〕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
到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十個月後死亡,陳和三名子女控告急診室醫師林麟、
潘為元、吳明勳有醫療疏失,要求台大和醫師連帶賠償一千兩百餘萬元;案件纏訟多年,
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近日認為,本案是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
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而發回更審。
家屬民事求償 高院判決敗訴
本案一直受到醫界和法界矚目,刑事部分,已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方面,一審
台北地院認為醫院沒好好照護病人,判決三醫師須賠償陳及子女各十五萬慰撫金;高院則
認為,無法證明醫師和醫院的醫療疏失和陳妻昏迷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原告敗訴。不過
本次上訴三審遭到發回,全案再度引發關注。
最高法院廢棄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
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改由醫
師負舉證責任。
民五庭也指,林、潘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
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
沒在場指導,也沒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
準,值得懷疑。
民五庭表示,醫師如能確實注意陳妻意識變化,並安排斷層掃描、即時動手術,陳妻有無
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高院對這些爭議應審酌調查。且陳妻在台大急救時的醫療記載不明
確,高院卻沒要求負起舉證責任,以證明無疏失,判決過於疏略。
陳妻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晚上滑倒撞擊頭部而送台大,林、潘醫師安排X光檢查,九時
多陳妻出現作嘔、暈吐等症狀,十一時如廁時昏倒失去意識。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顱骨
骨折、顱內出血,隔天腦神經外科醫師緊急手術後仍昏迷,經轉院治療於十二月死亡。陳
貽男及其子女請求賠償喪葬、醫療費和慰撫金等計一千兩百多萬元。
台大醫院回應,院方尊重司法最後判決。而由於最高院判決轉換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常
見,引發法界及醫界熱議;有資深法官認為,本案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非所有醫療糾紛
都能適用;有醫師則指,此案曾經醫審會鑑定,縱使作斷層掃描,不必然不會發生腦傷,
最高院似乎過度提高醫療水準定義,希望退回二審能作更專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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