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沒特別說中華民國領土範圍
可是五五憲草有提到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
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
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
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裡面有外蒙古但是沒有台灣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有提到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但是憲法第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憲法在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
日本在二戰後於民國34年9月9日投降
民國34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實際統治台灣
日本在1952的中日和約才聲明放棄台澎主權
日本在1952的中日和約才聲明放棄台澎主權
並未提到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
也就是說
即便認定中華民國在民國34年10月25日就取得台灣主權
到制定憲法的民國35年12月25日也才一年又二個月
這是符合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嗎?
???
況且日本是在1952年才放棄台澎的主權
那也是制憲之後的事情
如果中華民國要取得台灣的主權
也應該經過國民大會決議 才能變更領土
重點是國民大會根本沒有決議變更領土
那....
台灣還算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嗎?
中華民國的領土到底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