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INGs (四先生)》之銘言:
: 目前還查不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 不過既然最高行是維持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 就來簡單說說這個高等行政法院判了什麼
: 判決傳送門
: https://goo.gl/15mEMf
: 這件日月光被開罰主要是102年10月1日被查獲的排放廢水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撤罰的理
由
: 大概有兩個:
: 第一點
: 因為日月光自100年8月30日至102年1月28日陸續有被高雄市開罰,而本件開罰(就是10
2
: 年10月1日被查獲的這件),是因為高雄市認為日月光自96年1月1日至102年9月30日期
間
: 都有偷排廢水。
: 法院這邊認為,96年1月1日至102年9月30這段期間,高雄市已經於100年8月30日至102
年1
: 月28日陸續罰過了,所以本件開罰應該純就這次新發生的違規事件(就是102年10月1日
被
: 查獲的這件)加以處罰,不能再重複處罰前面罰過的。
: 第二點
: 高雄市認為汙泥清除費用每噸市價16733元,排放廢水省下的這筆費用就是日月光的不
法
: 利得,而日月光認為自己於100年至102年間實際支出的清除費用是每噸7400元,應該以
這
: 個計算,法院認為這個費用多少高雄市沒有調查清楚,要回去調查再算過。
: 另外,高雄市只以日月光能省下多少錢來計算,有所不足,應該要用日月光可以獲得的
經
: 濟利益來計算,所以這部分
: 罰太少!!!
: 罰太少!!!
: 罰太少!!!,也要回去再算過。
: 最後,
: 法院認為日月光確實該罰,只是要罰多少錢計算有問題,所以要高雄市回去算過以後再
重
: 新處罰,這段期間罰金先退回去。
: 最後的最後,
: 這裡要另外說明,行政法院撤罰,常常是要機關這邊再罰一次,因為罰錢的權限在機關
,
: 不在行政法院,所以行政法院要馬撤罰,要馬維持,就是不能自己處罰,這部分跟一般
人
: 民被法院處以刑罰,有罪或無罪,不太一樣。
高等法院認為市府罰人家6年違法
現在改罰一天而已 是可以多到哪
....
即應以本件違章行為之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為裁罰 基礎,尚不得援引與本件違章行為無
關之96年1月1日起至10 2年9月30日期間,依原告K7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資料 ,推
估原告K7廠有未妥善處理廢(污)水,而有減省廢水、 污泥處理費用及孳息之不法利得
,始符法制。
,本件原告K7廠於102年10月1日,未妥善處理廢(污) 水而有減省污泥處理費用,固無
疑義。惟衡諸行政機關自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並得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覈實認 定受處罰者因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所直接獲得之積極利益及消 極利益(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參照),且環保署
所訂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所 附「水污染防治設施功
能足夠切結書」(本院卷3第251-254 頁),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期限要求事業提
供所要求 之事證資料,俾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斟酌事業所得利益,如屆 時未列舉事證,或
經主管機關查核所舉事證不足或不實,再 由主管機關依查核所得事證,推估核計功能不
足及違法行為 所得利益。然觀系爭罰鍰處分計算原告K7廠節省之污泥清理 費用,係以被
告所詢3家業者報價取得之平均值每噸污泥處 理費用16,733元為計算基礎(本院卷3第22
頁),並非以原 告K7廠於100年至102年間實際委託業者清理污泥,每噸污泥 處理費用為
7,400元為計算基礎,此有聯合議價單、詢報價 單(本院卷2第178-180頁)及事業廢棄物
處理承攬契約書( 本院卷3第144-162頁、第289-292頁)在卷可稽,而被告亦 自承其沒
有請原告提供污泥處理費用之契約,如原告有這樣 的資料,被告亦可參酌依此計算等語
(本院卷3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