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第一段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原判決事實所記載之時、地,因
A女(代號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已於民國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死亡,下稱A女)服用藥物陷入意識昏迷不省人事
而不能抗拒之狀態,基於乘機性交及故意傷害之犯意,將A女所
著內褲褪下,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對A女性交得逞,且為
追求快感,同時以按摩棒插入A女尿道,然因用力過猛,以致按
摩棒前段斷裂,掉落在A女膀胱內,造成A女陰道前壁嚴重撕裂
傷(4公分 1.5公分)併出血、血尿、膀胱感染等傷害等情。因
而撤銷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上訴人犯乘機
性交罪刑,固非無見。
所以這個人,是趁女生昏迷時
先性侵-用陰莖插入陰道
再拿按摩棒插入女生尿道
報紙只寫按摩棒的部分
唉
好好一個女生,就這樣死了
死了就沒了
而對方仍然爽爽活下去
判決書全文可以去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
點最高法院
用當事人名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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