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今天司法院有回應,全文如下:
針對近日外界反映質疑本院核發行政法院法官稅務專業證明書,通過率過高問題,本院說
明如下:
即將於今(106)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
政法院應設立稅務專業法庭。而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應具有行政法院的法官資格,並須
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稅務案件依近10年來統計,占最高行政法院全部收案量之4成,占高等行政法院全部收案
量逾3成,為行政法院最大宗辦理案件類型。由於稅務專業法庭之設置須考量該專業法庭
遇有依法應迴避或請假等事由,須有其他法庭或法官接辦問題。因此,每一行政法院至少
須有2庭以上之充裕法官人數均取得稅務專業證明書,方能使行政法院稅務專業法庭之設
置運作順暢。此外,因行政法院的規模較小,法官人數有限,且行政法院法官之遷調改任
亦須符合一定之法定資格條件與程序,並有員額之限制。短期內希藉由法官的遷調改任,
新派具有稅務專業證明書之法官至行政法院組成稅務專業法庭,實務上有其困難(目前高
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外之法官已申請稅務專業證明書者,僅有2人,且仍在進行
審查程序中)。
稅務案件目前已是行政法院最大宗案件類型,加以上述法庭迴避 等問題,必須有充足取
得稅務專業證明書人選始能因應設立稅務專業法庭業務需求。又由於稅務案件為行政訴訟
案件中難辦案件類型之一,稅務專庭施行初期,如稅務專業證明書取得門檻過高,造成現
職行政法院法官申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意願降低,反而有導致規模較小之行政法院,
於今年12月28日沒有足夠取得專業證明書法官人數,可以依法律要求如期組成稅務專庭的
問題。因此,本院基於實際需求,以鼓勵曾經辦理稅務專股案件,具有實務經驗的現職行
政法院法官申請稅務專業證明書,並加強稅務專業在職研習的方式,於本年12月28日納稅
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先期規劃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立。
另為強化行政法院法官辦理稅務案件的專業能力,本院已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稅務相關
課程的建議,作為規劃稅務研習課程的參考。並研議修法引進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的
調解、和解程序等,期有更多的外部專業輔助人力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妥適處理稅務
爭議。
大概意思就是 門檻太高的話我們沒有足夠的法官啊qq人太少
我們有找很多課給他們上唷~鳩咪
其實重點還是於法官品質吧
像那葛太極門案
先別說刑事法院跟行政法院的認定不一樣
就行政法院自己
有的法院認定是贈與 有的認定是學費 一模一樣的事情欸!
你搞得我好混亂啊!!!
然後人不夠
司法官考試名額又不放寬
退場機制做得又不夠
原來的老屁股有的實在該淘汰喇
以前的行政法院法官"有的"不是司法官考試及格錄取的
人數多少我不知道
這種法官齁 再給他上課可能素養還是輸給剛考上的律師吧
大guy4這樣
※ 引述《hiokchi (連筱葳)》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 說好的司法改革,唉~
: 司法院應該以真正的「稅務專業」選拔法官辦理稅務案件,結果司法院似乎打算目前辦理
: 稅務案件的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直接取得專業證明書的「就地合法」條款,然後由繼續由
: 原班人馬組成「稅務專業法庭」。
: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2054392324787943?pnref=story
: 黃國昌
: 司法院是「能混就混」嗎?
: 行政法院處理稅務案件之品質與效率,長久飽受各界抨擊。
: 正是因為如此,去年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時,儘管司法院一開始表示反對,我堅持
: 要求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並在立法審議過程中不斷強調,司法院應該以真正的「稅務
: 專業」選拔法官辦理稅務案件;絕不應繼續因循守舊,依年資與期別拔擢行政法院法官,
: 然後讓既有行政法院法官直接成為「稅務專業法庭」。
: 結果,司法院頒布的《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竟在第4條第10款規
: 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三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
: ,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就可以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 這擺明就是讓目前辦理稅務案件的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直接取得專業證明書的「就地合法
: 」條款,然後由繼續由原班人馬組成「稅務專業法庭」。
: 果不其然,在該審查要點公佈後,有48位法官提出「稅務專業法官」的申請至司法院第4
: 次人審會。結果,依前揭第10款要件申請的,高達45位,然後全部審核通過,通過率100%
: !
: (其他3位依別款要件提出申請,仍在審查中)
: 司法院這樣胡搞,是真的有心推動改革嗎?
: 還是在告訴社會,不管法案如何改革,我司法院就是有辦法不甩你!
: 這樣的稅務專業法官選拔方式,擺明就是「能混就混」,令人完全無法接受。
: 請司法院立即出面公開說明,並立即重新檢討修正這個「敷衍了事」的辦法。
: 以這種心態、這種方式推動司法改革,怎麼可能讓人民有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