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試用期不支薪?慣老闆:年輕人想照勞基法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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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09:55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求職「試用期」到底能不能支薪?你的勞基法觀念正確嗎?一名網友分享自己的面試經驗,
老闆說「前6天不支薪水,因為是試用期」,讓原PO覺得很扯,甚至還有其他老闆說「年輕
人想照勞基法的觀念都是錯的」,各種慣老闆行徑,令人無奈,感嘆「台灣低薪就是這樣來
的」。
一名網友在「Mobile01」分享自己的面試經驗,PO文表示暑期在台南找尋工讀機會,面談時
工時、休假日數都和人力銀行上刊登資料符合,薪水雖僅21~22K,仍尚可接受。但沒想到
,最後老闆竟冒出一句「前6天不支薪水」,因為是「試用期」,就算之後是正職了,這6天
的薪資也不會補發。讓原PO感嘆「台灣勞工這麼不值」、「這麼多慣老闆還活在過去的思維
」。
文章PO出後獲得回響,一名網友自稱已在台南找了一陣子工作,想找到能依照勞基法給予周
休二日、發放加班費等的公司,「實在是稀有」,甚至還被老闆回說「那種勞基法都是很差
勁的東西,你們年輕人這種想照勞基法的觀念都是錯的,知道嗎?」讓他沮喪寫道「為了工
作考了兩張證照,我可是還領23K…」
事實上這篇文章是在2016年6年被PO出,如今面臨畢業季來臨,再度被討論,情況似未能有
所改善,甚至有網友回應「勞基法過濁水溪無效」、「在台南說勞基法不只會被老闆笑,同
事也會笑你」。
「試用期」對大多數上班族來說並不陌生,但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提及「試用期」3個字,
原本施行細則中的「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規定,亦已在民國86年修正時被刪除。而且勞
基法中並無試用期間不需發給薪資的規定,即使勞雇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仍應符合勞基
法有關最低工時、工資、加班費、勞健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