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個周師兄 說館長應該要叫他師伯才對
館長很森氣 館長認為 他根本不認識周師兄
為什麼打著他名號 到處說嘴 ?
剛剛在Lawsonte.com搜尋陳之漢找到的裁定書
http://www.lawsnote.com/judgement/58b90c9d6cbbb97653f4cde5?t=3000326426
【裁判字號】106,補,398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陳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金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
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該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訴之聲
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公開直播刊登
於「17直播社群平臺」之個人帳號(jojo52068 )連續15日等語
,查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
,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並依同條第2 項規
定與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 元=13,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3,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不知道館長有沒有補裁判費 QQ
館長曾說過 言行要合一 說要告到底 就支持館長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