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tphate (forward)》之銘言:
: 以下小弟分享礦業法具有爭議的地方。
: [談談礦業法第47條的霸王條款]
: 什麼是礦業法?我們可以從礦業法第1條來找到定義:「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
: 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規範採礦業應遵守的相關
: 規範。起初我也不以為意,但是等我仔細查找相關新聞和法條時,才發現礦業法的第47
: 條真的是比扯鈴還扯。
你的法律見解太淺了,不夠深入,本肥來解釋給你聽
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 = 礦產是國家的
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 = 促進財團經濟,永續發展財團,增進財團福祉
特制定本法 = 受警察配槍保護,鬧沙小
: 於是我們可以這樣解讀礦業法第47條:
: 就算地主不願意,開發單位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挖。
: 你家不願意給我挖沒關係,只要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跟主管機關備查就可以開挖,WTF?
: 無怪乎環保團體稱現行(民主進步黨在2003年通過的政院版)礦業法第47條為「霸王條款
解讀錯誤,正確解讀是:礦產是國家的,國家愛給誰挖就給誰挖
就算土地是人民的,但礦產還是國家的,這就好比我家的礦埋在你家的地裡
當然好好的挖出來,今天是給你面子來談一下,別不知好歹
前面說過了,警察有配槍的
: 環境法律的核心是學理分析和田野調查後所擬定出來的規範,這樣的規範當然必須與時
: 俱進,無論是8年、13年,甚至是20年前的法規,有疑義就應該要修正,這部分就要看執
: 政團隊和立委諸公的良心了。例如菲律賓環境部長和整個採礦業為敵,無視法律廢止全
: 國三分之一的採礦合約,雖過度偏激,但其出發點或有可思考之處[2]。
: 由於我本身非法律背景,以上僅為一得之愚,可能欠缺考量產業分析和各單位溝通協調
: 的情境設想,疏漏之處還請專家多多指教。其他關於礦業法只審查坑口、過度優惠開發
: 者等相關論述[3][4],各位有興趣可再查找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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