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s9726 (科科)》之銘言:
: 或許有人會說,性邀約就犯法嗎?這樣大家不就可以去約炮軟體上告人?當然不是,但如
: 果已經明確知道對方無意願、或者是邀約已經會讓對方造成心理上壓力的情境,基本上就
: 會有問題。舉例來說,上司對下屬在職場上的性邀約、老師對學生在教育現場的性邀約。
: 在學說上,這一般被稱做:不受歡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 蘇美的例子中沒有權力關係,當然跟上述情況不一樣,但既然已經明確知道對方不可能同
: 意,且前面的言論已經造成了充滿敵意的環境,同時造成對方心理上的不適,這樣的性邀
: 約就會構成前面所說的「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這一段裡面我對『明確知道對方不可能同意』有疑問
請問蘇美要怎麼知道芷若妹妹不可能同意?至少在我看來就很難說
1.芷若自承有在使用約砲軟體,表示可接受陌生人約砲
2.文中表示台男很難聊所以影響到約砲意願,表示如果好聊一點的話就可以提升意願
3.蘇美好歹也是個名人,可以做為日後炒作的題材 (有某人的前例可循)
4.就算只有那麼0.000000001%的可能,也還是要試啊,不然肥宅都一輩子處男嗎?
我覺得芷若妹妹真得可以考慮一下
一分鐘這三個字的殺傷力都比你洋洋灑灑打一大篇還要強幾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