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例一休的問題又再度被提起
資方不滿意 勞方也不滿意
這種雙方都不滿意的修法還挺少見的
資方表示:
一例一修太僵硬不具有彈性
勞方表示:
被砍七天假外加加班費變少
總薪資下降
如果我們的工時計算改成只做基本限制
例:一年總上班工時2000小時 (現在台灣年平均工時約為2100~2200小時之間)
不具有一定要休假的限制
每日上班正常工時8小時
可以加班
但限制每日最高工時10小時 (或12小時)
如果連續上班5天
則第6天的薪資須以1.5倍計算
連續上班第10天以2倍計算
每多連續上班五天
則需多跳0.5倍的薪資計算
依此類推
加班的加班費率也須同時乘上此倍率
例如:加班需多付1.33的薪資
若連續上班六天的第六天有加班的話
則加班費需給付1.33*1.5=1.995的加班費
如果未到年底前即把2000小時的年總工時扣打用完的話
則需以每月的薪資給付全年薪水
且不得以此狀況去說勞方未出勤而裁員
例:某位勞工與資方簽約每月薪資35000元
如果在十月的時候就把2000小時的年總工時扣打用完的話
則11、12月勞工不必去公司上班
資方也需要給勞方每月35000元的薪資
如果勞基法改成這樣的話
可直接透過年總工時、連續上班日數、連續上班的倍率去做討論
大家覺得怎麼樣?
板上的血汗資方會用什麼方法去壓榨勞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