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情不就很簡單
全世界都有的雇傭人連帶責任
在台灣卻被鄉民說成跟社會脫節zzz
民法上就沒有罪責的問題喔
鄉民腦中只會覺得「做錯=要賠錢」
阿幹沒我做錯事情 我幹嘛要賠錢啦
重點在你要怎麼分攤風險啦
現在人死啦
換算成損失大蓋幾百萬吧
OK阿
反正殺人的就是王八咩 他一定要付錢
但是他可能暫時付不出來阿
所以你覺得
這時候要被殺的去承擔這個拿不到錢的風險 還是殺人的老闆去承擔風險
老闆賺了這麼多錢 擴大自己的經濟利益
是不是應該出來負責一下?
你就先代墊給死者家屬 之後再去慢慢找殺人的要阿
鄉民這麼不滿意這個法條
要不要順便修國賠法??
國賠法就是白爛公務員自己做錯事
國家要先替他賠錢
之後再去找公務員要
這樣講起來是不是爛法 是不是也要修?
不要自己無知 以為別人是白癡
這種全世界都有幾百年的連帶責任
在台灣也可以被說恐龍 台灣人民真的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