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看看感覺總是有哪邊不對
另外一條新聞是說"連帶賠償"
這一條變成"賠償"
連帶賠償是怎麼個賠法?
是呂炳宏+2位股東賠全部 還是按照責任比例去分這筆錢
還是(呂+2股東)先代墊 之後再去找謝求償
覺得記者應該把重要的用詞寫清楚 意思不太一樣吧
這點有請鄉民幫忙解答
另外按照其他新聞的說法
368萬元是張翠萍的媽媽提起的損害賠償
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跟謝嫌連帶賠償這部分
另一個受害者陳進福的兩個兒子提告求償
一二審判賠315萬 一樣是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跟謝嫌四人要賠
目前是搞不清雇傭關係所以發回高院更審
不過不管是怎樣 最後恐怕是賠大賠小的問題
一共要賠683萬 不知道最後他們每一個人會各自負擔多少賠償金?